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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民法典介紹!(德國留學)

3034 發布時間 2020-01-07 10:15

《德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國在德國(丙申年)制定的民法典。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為德意志共和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繼續適用,現在仍然有效。這是繼《法國民法典》之后,大陸法系國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它繼承羅馬法的傳統,結合日耳曼法的一些習慣,并根據19世紀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新情況而制定,因而在內容上超出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法律原則的范圍,在一定程度上適應了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需要。但它在某些地方仍保留了德國容克地主經濟的特點。

《德國民法典》組成

法典共有五編:

⒈總則(Allgemeiner Teil)

⒉債務關系法(Recht der Schuldverh?ltnisse)

⒊物權法(Sachenrecht)

⒋家族法(Familienrecht)

⒌繼承法(Erbrecht)

德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概要:

《法國民法典》(拿破侖民法典)公布之后,立即風靡于當時的歐洲的大部分。歐洲許多國家都接受它的影響,或者直接采用它作為自己的民法典,或者以它為模式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在幾乎一百年的長時間里,歐洲竟沒有出現一部足以與《法國民法典》匹敵的民法典。這種情況,直到《德國民法典》的出現才得到改變。

《德國民法典》與《法國民法典》在民法的發展史上的地位,各有千秋。在開創近代民法歷史、為資本主義社會開辟道路一點,德國民法典無法與法國民法典相比,但是在其他一些方面,德國民法典確有勝過法國民法典的地方。有的比較法學家將由法國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稱為“羅馬法系”,將由德國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稱為“德意志法系”(例如德國法學家K·茨威格特與H.克茨合著的《私法領域里的比較法導論》一書),從而使德國民法典取得了與法國民法典并肩而立的地位。

在歷史地位與在社會經濟發展方面的作用,以及思想精神方面,德國民法典是無法與法國民法典比擬的。法國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開創了一個時代,是公認的典型的資本主義初期的法典,是資產階級戰勝封建階級的勝利成果。而德國民法典則是一部保守的、甚至守舊的法典。德國民法典的產生正在自由資本主義走向壟斷資本主義時代,可是它并沒有表現出這個時代的特色(這些問題,本文將在下面詳論)。對于德國本國說,德國民法典只完成了一個任務——統一德意志帝國的私法,并未能把德國社會向前推進。不過德國民法典較法國民法典遲出一百年,它在一百年來法典編纂與法學(特別民法學)學術發展所積累的經驗與成就的基礎上,在法典編纂技術與民法學發展兩方面,較法國民法典有顯著的進步。這是我們研究兩部法典時應該注意的。這兩部法典各從不同方面對法學作出貢獻,并得到本國人民的愛戴和各國法學家的稱贊。因此兩個法典都成為壽命很長的法學杰作。

從我們中國人來說,德國民法典與我們的關系,遠較法國民法典為密切。從民國初年直到現在,中國(包括現在的臺灣)的民法一直受德國民法典的影響。中國的民法學者,從德國民法吸收的營養,也遠較從法國民法得到的多。在中國,對德國民法典的研究,也勝過對法國民法典的研究(這從中國法學刊物上的論文和譯文可以看出)。當然,我們絕對不應該對法國民法典有絲毫的忽視,特別對它所建立的自由解放的精神應該加深認識,不過就發展中國民法學的研究、建立中國的民法體系說,我們必須著重去研究德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在它的本國的名稱就是《民法典》(Buergerliches Gesetzbuch,簡寫BGB)。它不像法國民法典那樣,稱為《法國人的民法典》,更沒有像《拿破侖法典》那樣輝煌的名稱。因此雖然德國的國體和國名幾經改變,這部《民法典》在它本國的名稱一直未變。不過我們對它的名稱則從德意志帝國民法典、德意志共和國民法典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民法典,簡稱為德國民法典。一百年來,法典的內容當然有很大的變化,不過也同法國民法典一樣,其外貌并無根本性的改變。本節對德國民法典的研究,仍限于原來的情況,不及于后來的修改。

《德國民法典》制定

德國民法典的制定,有一點與法國民法典的制定不同。法國是一個單一國家,在民法典公布之前,全國各地所施行的法律不同,不存在部分地區的法典。所以制定法國民法典,可以說是白手起家。而在德國,由于德意志帝國是由各個“邦”(州)組成的,這些邦早已有自己的法律或法典,甚至帝國的前身,如關稅同盟和北德意志聯盟,也已有某些統一的法律或法典,因此,德國民法典所要統一的,并不是無數的“地方法”或“都市法”或習慣法,而是這些“邦”(王國、公國等)的法律。這樣,德國民法典是在這些邦法的基礎之上制定的。德國民法典的制定,不是在一無所有的平地上進行建筑,而是以這些邦法為基礎,構筑一座更大的建筑。因此,德國民法典起草人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搜集所有這些已有的好法律,對它們比較研究,找出最合適的資料,以構筑這座大廈。

其次,制定德國民法典,在學術基礎方面與制定法國民法典的情形不同。德國民法典的制定比法國民法典遲一百年,在這一百年里,德國在民法學方面有了很大的發展。而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新的制度也在出現。這樣,在制定法國民法典時還沒有出現或成熟的一些概念、學說和制度,都成為制定德國民法典的基礎。

《德國民法典》理論基礎

德國民法典在法典編纂方面,主要以18世紀德國各邦的“德國普通法”為基礎,已如前述。至于在民法理論和思想方面,可以說,德國民法典主要是以德國的潘德克頓法學為基礎的,換句話說,德國民法典是19世紀后半期最終完成的潘德克頓法學的產物。在這方面,德國民法典的思想基礎與理論構成比法國民法典遠為復雜。這不僅是由于德國民法典的制定在時間上要遲將近一百年,而且是由于德意志帝國在社會經濟發展與帝國的統一過程方面與法國大不相同。

這里有必要簡略地說一說德國的普通法與普通法學的形成,再說到所謂潘德克頓法學。

中世紀末期以來,德國在繼受羅馬法、教會法的基礎上,逐漸形成一種在全德國境內適用的法,稱為普通法(Gemeines Recht)。與普通法相對的是地方特別法(Partikularrecht)。起初,普通法只居于補充地方法的地位。在普通法里,以羅馬法為基礎的私法占主要部分。由于這一部分主要來自羅馬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中的《學說匯纂》(Pandectae),于是普通法中的私法部分又特稱為潘德克頓。1495年,德國設立了帝國宮廷法院(Reichskammeryericht),作為帝國最高法院。法院中法官依普通法裁判案件,于是構成潘德克頓的內容的羅馬法,在德國取得了越來越重要的地位,這種情況,北德在15世紀末,南德在16世紀中完成。

為了克服法律的分散狀態,德國各邦從17世紀末期就開始編纂法典,其主要目的是要統一在各邦同時存在的地方法與普通法。法典編纂的成果就是前面所說的各種法典,這些法典都以“普通的”(Allgemeine)命名,表明其為施行于該邦的“通用的”法律。

在法典編纂的過程中,民法理論也大大提高了,民法學者日漸增多,這種理論形成為普通法學。由于這種法學主要是私法學,主要是羅馬法與德國固有法相結合的產物,在17世紀就稱之為“潘德克頓的現代運用”(Vsus modernus Pandectarum)。以后隨著學說、判例的積累,這種研究越來越趨成熟。這時德國的法學研究中,自然法學派走向歷史法學派,又由歷史法學派產生了“潘德克頓法學”(Pandektenwissenschaft)或“潘德克頓學派”。潘德克頓法學的集大成者是著名學者溫德莎德(Beruhard Windscheid,1817—1892),其代表作是《潘德克頓教科書》(Lehrbuch des Pandenktenrechts),該書共3卷,初版刊行于1862—1870年。

潘德克頓法學是由羅馬法(學說匯纂)發展而成的體大思精的德國民法學。在這一學派里聚集著德國的一些有很高造詣的民法學者。

起草德國民法典第一草案的委員會,以溫德莎德為委員長,花了13年之久,草擬了德國民法典的第一草案。第一草案可說是潘德克頓法學的產物。以后第一草案雖經修改,但德國民法典是在潘德克頓法學的基礎上完成的,這一點并未改變。德國民法典的編制、結構、概念、語言,完全是潘德克頓法學的結晶。例如德國民法典分為主編,設置“總則”編,就是接受了潘德克頓法學的辦法。德國民法典和潘德克頓法學的關系,一位德國法學家海恩茨·體布納說得很好:“從根本上說,這次法典編纂工作(指德國民法典的制定——引者)是沿襲(6世紀時)羅馬法《學說匯纂》的產物,同時帶來了《學說匯纂》的優點和缺點。

總之,德國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有以上兩方面的基礎。我們要深入研究德國民法典,就應該對這兩方面加以探討。

《德國民法典》影響

德國民法典對所有外國的影響,許多書中都已詳細談到。本文只就它對中國的影響加以論述。

中國正式制定民法典在本世紀20年代末。當時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在南京成立,設立立法院。立法院成立后即著手制定民法。起草民法時,自始即決定采用五編制。五編制的采用可以說不僅仿照德國民法典,也是效法日本等國的。以后五編的內容則多來自德國民法典。民法學家梅仲協指出:“現行民法采德國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蘇聯之成規,亦嘗擷取一二。”所以說舊中國的民法,是繼受德國民法典而來,實不為過。

除了在法律上受德國民法典的影響外,舊中國的民法學者(包括一些法官)也大都是對德國民法有較深知識的人,因而德國民法的理論也由此影響到舊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長期沒有制定民法。50年代初曾草擬民法草案,分總則、所有權、債、繼承4編,如加上另已公布的婚姻法,實際上仍為5編制。以后各次民法草案未采五編制。1986年公布的《民法通則》,由于其本身不是完整的民法典,當然不可能采用5編制。在民法教學中因此也不再依5編制講學,但是到80年代后半期,德國民法的影響又在各方面表現出來,特別在某些教科書中。而且這種影響有越來越大的趨勢,德國民法理論也在民法學界一直存在,先是潛在的,以后則成為明顯的。這可以從近十余年來民法書刊中看到。

至于在臺灣,由于一直適用中國民法,以及從德國學習歸來的學者的努力,德國民法的影響一直存在而且十分重要。臺灣在民事法律方面雖然也受到美國法的影響(如在動產擔保交易法與公司法等方面),但總地看來,德國法的影響仍占主要地位。

這種情形都不是偶然的,中國是個成文法國家,而德國民法(包括法律和理論兩方面)在成文法國家的地位是很有根基的,加上中國的傳統,德國民法的影響在近期會更加擴大,在將來也會長期存在,是不可否認的。

因此,研究、探討德國民法典,從其中取得經驗教訓,以促進中國的立法工作和研究工作,仍不失為中國民法學者的重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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