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留學(D-2)或語言研修(D-4-1,D-4-7)滯留資格者,如果得到學校內留學生負責人的確認,在管轄出入國管理事務所(辦事處)獲準后可以打工。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韓國留學生兼職打工規定!
韓國留學生工時制就業(打工)
一. 基本原則
限于通常觀念下韓國留學生可以參加的工時制就業(單純勞務等)
二. 對象
留學 (D-2)及語言研修 (D-4-1,D-4-7)資格者中得到大學韓國留學生負責人確認的外國人
※ 語言研修生中小學生、初中生及高中生(高中畢業預定者可以申請)除外,自資格變更日起(簽證持有者從入境日起)6個月后可以申請
三. 許可范圍
1.許可時間
①大學及語言研修課程每周20個小時以內
②認證大學的韓國留學生(包括語言研修生)每周25個小時以內
③碩/博士課程每周30個小時以內
④碩/博士課程結束后準備論文者每周30個小時以內
※ 學期中的公休日(包括星期六)及放假期間將不限制時間(計算每周許可時間時不算入該工作時間)
2.許可行業(例)
①翻譯?口譯,飲食業輔助人員,事務助理等
②英語村或英語營地等場所售貨員,飲食店職員,行政輔助人員等活動
※ 其他中國語、日語等有關外國語的營地活動也適用
③導游輔助人員及免稅店輔助售貨員等
※ 僅,盡管在上述工時制就業許可范圍內的工作,但國內法律要求具備其他資格條件,則需具備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3.地點變更: 在許可期間內,因雇主變更而造成工作地點的變更時
申請方法 : 自就業地點變更日起15天以內,本人或大學留學生負責人到管轄出入國管理事務所(辦事處)或通過網上申報工作地點等變更內容
4.工時制就業許可時間的延長(限制對象)
①最近學期出勤率在70%以下或平均學分(已取得的學分為準)C學分(2.0)以下者中,被判斷為學業和就業無法并行時
②工時制就業條件(地點、工作時間等)不如實輸入者及工作地點變更后沒有申報者
處理要領 : 滯留期間內最長1年、地點限2處
四. 提交資料
1.護照、外國外人登錄證、申請書、手續費 (免除)
2.工時制就業推薦書、成績或出勤證明書(以FIMS確認來代替資料)
五. 工時制就業的特例 (免申請許可對象)
在不侵犯原留學資格本質的范圍內,參加可以領取一次性手續費、獎金及其他與日常生活有關報酬的活動時不需要申請許可
免申請許可對象
①留學生以取得學分等目的參加實習或研究項目而得到一定報酬時
②以勞動獎學生的身份參加所在學校的校內助教(包括講課助教)、圖書館管理員等時
③不是參加家庭保姆等帶有職業特性的工作,而是作為臨時性的日常家庭保姆或事務員得到手續費及其他報酬時
④非職業性的參加咨詢·鑒定,典禮等活動,電影或電視(一次性及非連續性)的出演等其他類似活動而得到報酬時
※ 事務所所長綜合考慮活動的形式、報酬、期間等內容,判斷申請許可對象
六.滯留資格外活動(E-1~E-7)
韓國留學生持留學(D-2)或語言研修(D-4)滯留資格的同時,又要進行專門行業活動(E-1~E-7),事先必須到管轄出入國管理事務所(辦事處)獲得滯留資格外活動許可。如申請人要同時進行的活動屬于全職工作等主要活動不得允許,只應申請滯留資格變更許可或出境后得到新的簽證方可進行滯留資格外活動。
※ 專門行業(E-1~E-7)的具體內容請參考“資格變更為就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