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語教育機構(日本語學校)
認定法施行細則頒布!

日語教育機關認定法規定了,由國家對日語學校的教育內容和設施進行審查和認定的新制度。該法案在參議院全體會議上以多數贊成通過。實施時間為2024年4月。根據法務省修改的要令顯示,該審查雖然不是義務,但是語言學校以后如果要以“留學”的在留資格來接收留學生的話,必要條件是先取得國家的認定。
新制度實施后,將對學校的學生人數、與之對應的設施面積、教員人數、教育內容等設立審查標準。而且在認定校任職的老師,都必須取得新的國家資格證——“注冊日語教員證”,在通過國家測試知識和技能的基礎上,必須接受專業的語言指導的實習。不過對于在該制度實施開始前就已經就職的教師,可以適當放寬要求,5年內取得該資格證書即可。
關于出國留學課程培訓機構的特殊規定
新認定的日語教育機構中,規定“留學”的課程原則上必須為一年以上,但“有文部科學大臣另行規定的特殊情況,且如果沒有教育障礙,可以在6月以上”。 這個“ 6個月例外”的要求是,課程提供了足夠的教育內容,使學生能夠在短時間內獲得目標日語能力和必要的知識和技能,并且要求對國際學生的入學適當管理。
日語教育機構必須建立能夠做到以上幾點的制度。
1.同時授課的學生數的特例
除沒有教育問題的特殊情況外,認定日語教育機構同時授課的學生人數原則上在20人以下。
對于20人以上的班級
1)學生的日語能力大致需在B1以上,即使個別的指導機會減少,也有獨力理解課程的能力
2)在相對于學生人數具有最低面積以上的教室中進行授課。
3)上課的一半以上時間用于回答學生的問題的,被限定在需要教師和學生交流的機會比較少等的情況。即使是在滿足這些條件的情況下,也被堅決表示“在課堂上頻繁使用這些規定是不合適的”。
2.“留學”課程教學時間
由于“留學”課程的性質主要針對學習日語課程的國際學生,因此只適合在白天進行授課。
原則上規定:該活動必須在上午 8 點至下午 6 點之間舉行,尤其不允許晚上上課。
3.定員數和設置課程
制度下,日語教育課程根據開設目的分為“留學”、“就業”、“生活”課程,日語教育機構按課程決定招收的定員數,不得超額入學。
但是,例如以“留學”為目的的課程中,同時設置學習時間為1年和2年的課程時,只要在兩門課程合計的收容定員數范圍內,超過各課程的收容定員數接受是沒有問題的。
4.日語教育機關的事業繼承
日語教育機關的認定規定為“日語教育機關的設置者接受此認定”。認定日語教育機關的設置者將該事業移交給其他法人或個人時,作為新設置者的法人或個人必須重新得到認定,即使是移交給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等,也是其他法人或個人,限定是一樣的。還規定,如果在新設置者獲得認定之前進行了交接,那么在新設置者獲得認定之前,該日語教育機關不被視為認定日語教育機關,不得使用認定日語教育機關的名稱。
5.關于新設日語教育課程和收容定員數的變更的申報
當認定的日語教育機構制定的日語教育課程的目的(“留學”、“工作”、“生活方式”)發生變化時,實際上卻實施不同的日語教育課程,而不是對現有日語教育課程的變更,需廢除現有課程,重新設立日語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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