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然,3月14日發布的移民法修正案中的改革內容并不僅僅包括工作簽證和配偶簽證的改革,人權類移民路徑英國十年永居,也進行了相應的調整,被寫入移民法的附錄中,并計劃于4月11日正式落地執行。
根據移民法修正案,英國移民局對十年永居的連續居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申請人在遞交十年永居申請時,不僅需要滿足原來的規定,持有英國長期簽證在英國居住10年,且10年內累計離境天數不超過548天、單次離境天數不超過184天外,還需要滿足在任意的12個月內,累計離境天數不超過180天的規定。
不論是對工作簽證、配偶簽證申請門檻的提升,還是對十年永居的申請提出更高、更細致的要求,一直以來,移民局都在釋放一個強烈的信號,移民縮緊是大趨勢,各類移民路徑的門檻只會越來越高。
然而,出人意料的是,4月11日,移民局又對英國長期居住(Long residence)的相關規則做了調整和更新,在調整的相關要求內容中,移民局竟然刪減了部分關于連續居住的要求,也明確了EA延期等居留方式不再計入十年永居的統計時間內等相關內容。
EA延期不計入十年永居統計時間內
在此次更新的長期居住文件中,移民局特別指明,滯留英國獲得EA延期(Exceptional Assurance)居住在英國的時間將不計入十年永居的統計時間內。
具體來說,即通過英國政府為新冠疫情大流行特別設立的EA延期(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而居住在英國,不論時間長短,均不計入十年永居的統計時間內。但在英國政府推出EA延期政策前的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8月31日,因為新冠疫情無法離境英國的居住時長,可以計入十年永居的統計時間內。
但是雖然通過EA延期居住在英國的時間不計入十年永居的統計時間內,但這段居住時間即便超過184天,也不會被視為違反了十年永居中的連續居住要求。
除此之外,移民局規定持有以下簽證類型居住在英國的期間均無法計入十年永居的統計時間內:
所有訪客類型的簽證;
所有6個月以下的短期學生簽證;
包括季節性工作簽證在內的臨時工作簽證;
處于移民保釋的期間;
處于臨時釋放的期間。
如果持有上述簽證的期間多于184天且處于10年間,則會被視為10年連續居住的中斷。
取消十年內不得離境超過548天的限制
基于3月14日發布的移民法修正案,在最新的條款中,對于4月11日這個時間節點,英國移民局特別設定了一個過渡期,選擇性保留了原連續居住的內容。申請人在申請十年永居時,如果能滿足下述情況,則不會被移民局判定為居住不連續:
2024年4月11日之前,任何單次離境的時長都不得超過184天;
2024年4月11日之前已經居住滿10年,那么申請人必須滿足10年總離境時間不得超過548天;
如果在2024年4月11日之后居住滿10年,則無需滿足10年總離境時間不得超過548天這一要求,而是以2024年4月11日為節點,前后兩段分別計算離境時間;
自2024年4月11日起,申請人在任何連續的12個月內的總離境時長不得超過180天。
若您在4月11日后居住時長達到10年,那么在申請十年永居時需要以4月11日為節點,遵照兩套連續居住要求來滿足申請條件。具體來說,就是4月11日之后的居住無需滿足總離境不得超過548天的要求,但4月11日之前的居住時段仍需滿足總離境時長不得超過548天的要求。
4月11日后申請十年永居,需持有現有簽證至少滿一年
在本次發布的長期居住文件中,針對4月11日之后才滿足十年永居居住條件的申請人,英國移民局特別強調了一個關鍵點,即在申請之日,申請人必須已經持有現有簽證至少滿一年。
若申請人現在持有的簽證是在4月11日之前獲批的,那么申請人無需滿足這一要求。
移民官自由裁量權、與英國的聯結等超期離境申訴理由不再適用
在本次最新發布的長期居住文件中,英國移民局刪除了與移民官的自由裁量權以及永居申請人與英國的聯結的情況的相關內容,僅表示,十年永居的連續居住要求請參見移民法的《連續居住附錄》(Appendix Continuous Residence)。
而根據移民法《連續居住附錄》中對于離境超期(任意12個月內離境超過180天、2024年4月11日前單次離境超過184天或10年總離境時間超過548天)的要求,若離境超期屬于下述任一原因,則有可能被視為沒有違反連續居住的要求,具體還要根據證據準備情況和移民官的判斷為準:
1. 申請人在英國境外從事協助英國或國際的人道主義危機或環境危機的相關事宜,并能夠提供其簽證擔保方的同意證明文件;
2. 申請人因為自然災害、軍事沖突或大流行疾病(類似于新冠的全球大流行疾病)而導致離境英國超期;
3. 申請人在英國境外因為一些值得同情的個人原因,如自己或近親屬出現了重病或意外的情況,或是近親屬離世而導致離境英國超期(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繼父繼母、繼子繼女、直系兄弟姐妹或上述所有親屬的配偶);
